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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种类

利得税   薪俸税  物业税  印花税

1、利得税

●利得税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
),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利得税税率

2008/09及其后 (注) 16.5%两级制税率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 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1) 根据2019-20年度财政预算案,2018-19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2) 2017/18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30,000元为上限。

(3) 2016/17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4) 2015/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5) 2014/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6) 2013/14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2、薪俸税
●薪俸税课税范围
在香港,大部分因担任职位、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获得入息的人士,均须缴纳薪俸税。你能否申请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缴薪俸税,须视乎你受雇工作的来源地。

香港的税制是按地域来源征税,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不论是否已在其他税收管辖区缴税,均须课缴薪俸税。

●董事
如你的职位是履行根据《公司条例》所载的职务和责任,即属香港公司的董事。假若符合外地相应法例所定类似性质,则属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在税务上公司董事是一个职位。一般而言,如你担任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论你于有关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多少天,你从该职位所得的入息须全数缴纳香港薪俸税,而不可就该酬金申请任何税务豁免或宽免。

●雇员

如你是雇员而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即使你有部分职务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不过,你可在某些情况下按年申请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务宽免。

●豁免全部或部分入息征税或税收抵免

若符合指定条件,你可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及其附录内提出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收抵免。

●在内地和香港跨境工作的香港居民

如你在课税年度内部分时间于中港两地跨境工作,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在香港缴纳薪俸税。此外,你在内地就所得的入息可能亦须缴付个人所得税,但在若干情况下则可获豁免征税。

截至2017/18课税年度,若你已在内地就内地履行职务所得的入息缴付个人所得税,你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申请该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选择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申请税收抵免。

自2018/19课税年度起,《税务条例》第8(1A)(c)条不适用于任何人在已与香港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安排的地区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 如你属香港居民人士(香港税务居民的人士),并已就在内地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入息缴付内地的个人所得税,你可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及「全面性安排」申请税收抵免。

在作出入息豁免征税或税收抵免的申请时,你须提供缴付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来港工作人士

如你准备来港工作或已抵港工作,应清楚了解你的税务责任。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课税年度是由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怎样计算薪俸税

薪俸税额是按你在该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以累进税率计算;或以入息净额以标准税率计算,两者取较低的税款额征收。

应课税入息实额 = 入息总额 - 扣除总额 - 免税额总额

入息净额 = 入息总额 - 扣除总额

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每年度的暂缴薪俸税是根据上年度的入息减去扣减项目(和免税额)来评定。

●缴付税款的程序

当你收到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后,应在限期前填妥并交回;而当你收到评税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日期缴付税款。如你并未收到任何报税表,则应通知税务局你可能须就入息而课税。


3、物业税
如你因出租本港的物业而收取租金,就须要履行业主的税务责任。

●业主须履行的税务责任

作为业主,你须履行以下的税务责任:

1、保存租务纪录至少7年,例如:租约、租单副本、缴付差饷的收据、有关修改租约及追讨欠租的文件;

2、填写及提交报税表,以申报租金收入;

3、 如你须课税,应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除非你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

4、 在出售业权的1个月内通知税务局;

5、在更改地址的1个月内通知税务局;以及

6、 缴付你的税款。

物业税税率

以下是不同课税年度的物业税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08/09及其后                          15% 

2004/05 至 2007/08 #              16% 

2003/04                                    15.5% 

2002/03                                    15% 
# 2007/08年度物业税税款的75%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5,000为上限。


4、印花税
加盖印花的文件

《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就某类文件征收税款,主要文件载列如下:

1、售卖转易契(楼契)

2、不动产买卖协议

3、不动产租约(租约)

4、香港证券转让书
●须负责加盖印花的人士

不同的文件性质,须由不同人士负责加盖印花。

文件性质

须负责的人士

售卖转易契

所有买卖各方,以及所有其他签立人

买卖协议

所有买卖各方,以及所有其他签立人

租约

所有业主及租客,以及所有其他签立人

香港证券的转让

-售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的成交单据

-任何其他种类的转让书

 

代理人或如无代理人,则为完成该项售卖或购买的主事人

转让人及承转人

 任何人士如使用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而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则该人士须就有关印花税及任何罚款负上法律责任。